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24年度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5 16:43:1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精神,根据《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科〔2022〕27号)、《丽水市市县联动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科〔2024〕17号),为推动我市社会经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科技支撑,现将组织实施2024年度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网络在线申报。项目申报负责人通过登入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s://sti.kjj.lishui.gov.cn/)做好项目的网络申报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项目申请表,上传可行性报告和信用承诺书。
(三)在丽高校、科研院所、市属医疗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市、区)科技局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做好申报的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申报条件
1.在丽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1项(不含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项,其他企业不超过1项。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申报2024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应当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
5.在丽高校、科研院所、市属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同一科室、院所或科研团队,在同一指南专题下只能申报1项项目。
6.企业牵头申报的,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7.不存在《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的失信、失范行为。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从2024年11月1日起计算,自筹经费可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以项目评审结果为准。其中洋常春藤叶种植繁育关键技术研究、舰船用不锈钢新材料高压熔炼工艺研究及产品开发、移动式高效灭火技术研究及装备开发3个创新联合体支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分别由相关县(市、区)全额补助。市县联动重点研发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市级与县(市、区)财政1:1联合资助统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经费由各参与单位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为体现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对企业承担的工业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农业类和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
(四)所申报项目需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项目可行性报告需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网络远程专家评审的公正性。申报市县联动项目、3个县级创新联合体项目须经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并报送资金配套承诺函。
(五)申报项目一经立项后,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予修改调整。项目自筹经费可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比例调整。
四、申报截止时间
2024年度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7日下午17:30,逾期不予受理。
社发领域咨询:农社合作处:李上春,0578-2051840;
农业领域咨询:农社合作处:孟月志,0578-2051854;
工业领域咨询:高新成果处:余 杨,0578-2051887;
技术支持咨询: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吴国胜,0578-2133365。
附件:2024年度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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